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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TOU体育平台官方网站’ 参阅 |《行政处罚法》修改的新原则:整体主义、放管联合、高效便民

发布时间:2023-12-06 点击量:264
本文摘要:摘要《行政处罚法》实施面临组织、规范、效能等方面的问题。

摘要《行政处罚法》实施面临组织、规范、效能等方面的问题。整体主义、放管联合、高效便民是《行政处罚法》修改应关注的三个“新原则”。整体主义在中西方具有共识,《行政处罚法》应当以整体主义重塑组织法与行为法,在行刑衔接制度中创设检察罚、法院罚。放管联合是《行政处罚法》修改的革新配景,宜赋权给地方限制人身自由和有碍市场统一之外的行政处罚设置权,并借助《行政处罚法》的修改划定依职权行政行为的一般条款。

高效便民是《行政处罚法》修改的“行政”基础,宜通过简化浅易法式、观察法式、执行法式,推进繁简分流。一、《行政处罚法》的实践难题从实践来看,组织、规范、效能是中国当前行政法治要面临的三个关键问题,修改《行政处罚法》必须抓住这三个实践中的主要矛盾,并用其统率行政处罚法治体系。

(一)盘根错节的部门执法难题我国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主体设置面广,从国务院一直到乡镇政府,从国务院部门到县级政府部门甚至是县级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都有行政处罚权。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是行政执法体制的沉疴。1.执法主体碎片化执法部门纵向、横向职责交织频发,推诿扯皮,有利争着管,无利都不管,执法盲点与执法“扰民”并存,热点、难点问题恒久得不到回应息争决。

《行政处罚法》立法前,往往是制定一部执法法例,就要设定一支执法队伍。在一些省市,实施行政处罚的队伍已经凌驾100支,而且以每年3~5支的速度增长;有的政府部门下设8支执法队伍。

2014年6月底,北京市共有各种行政执法主体2152个,其中国家部委、市政府和市属委办局垂直治理的行政执法主体为1417个,16个区县政府及其所属委办局设置的行政执法主体735个。只管相对集中执法权提供了一定的制度途径,但该制度同时衍生了部门衔接、专业行政等方面的新问题,执法主体碎片化的问题没有获得基础解决。2.协同效应不足行政治理的固有特点应该是整体性强,而部门执法往往单打独斗,倾向于本行业的羁系,部门间信息共享水平低。

某行政相对人刚被某部门处罚后,可能又被其他部门列为表彰奖励工具,或者被再次处罚,体现为执法协力的不足。《行政处罚法》缺少关于行政协助方面的划定,是导致协同效应不足的制度因素。(二)该放的没有放开、放到位,该管的没有管住、管好 1.地方行政处罚立法权限不足《行政处罚法》划定,地方性法例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凭据《立法法》,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治理、情况掩护、历史文化掩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例或者规章。但设区的市能够设置的羁系措施很是有限,主要是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硬法色彩不足。

从已往实践来看,行政目的的设定往往与能使用的资源和手段脱节,或者基础不思量资源或手段问题,效果事与愿违。地方行政处罚立法权限问题,再次凸显了地方治理手段的不足,纵然完全是属于地方事权的领域,也没有完全的治理手段。2.处罚种类不能满足实践需求处罚种类之乱,在《行政处罚法》制定之初体现相当突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张春生回忆说:“《行政处罚法》出来之前,国务院统计过,种种行政处罚有上百种,罚法五花八门、七零八落。你闯红灯,给你穿上小黄马褂,你得逮住下一个闯红灯的才气走,这不是瞎搅吗?”《行政处罚法》实施后,行政处罚不规范的问题获得较大水平改善,但近年来黑名单、存案、信息披露、不受理行政申请、不予注册挂号、取缔、收缴、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受等羁系措施不停涌现,这些措施是否是行政处罚,如何规范其设定与实施,亟待进一步明确。

3.羁系能力受制于制度毛病一是发现违法事实方面。《行政处罚法》没有划定证据规则,证据类型、证明尺度、证明责任分配、自认等制度设置都缺失,快速检测效果证据效力存在不确定性,执法人员取证能力有限。此外,依靠投诉举报等途径精准发现违法行为的制度建构还不足。

二是非现场执法方面。见告义务条款不适应信息时代自动化执法需求。

虽然《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改善执法条件,合理摆设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 强化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但现在行政执法过于依赖现场执法,借助互联网、大数据、云盘算、自动化设备等科技手段来执法的能力还不足。三是法制审核方面。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提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议法制审核制度”。2017年,《行政处罚法》修改第38条,增加一款:“在行政机关卖力人作出决议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议审核的人员举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议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执法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执法职业资格。

”从抽查的情况来看,纵然在全国百强县下层行政执法机关具有执法职业资格的公务人员也很是少,除非借助政府采购等途径,否则该项制度落实存在较大难题。(三)执法效率不高第一,执法权威度不高。

执法权威与执行效果成正比例关系。基于威慑理论的高权行政,在实践中逆境重重,体现之一就是执法权威度不高,“眼神执法”“下跪执法”“鲜花执法”等现象屡见报端。换句话说,在“规制空间”中,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可能会处于弱势职位,至少是高权行政的职位被削弱。

因为执法没有权威,暴力抗法、辱骂执法人员等现象高发,这又反作用于执法人员的心理,助长了暴力执法,行政处罚的制裁和预防效果难以发挥,相对人是否形成了心田对执法的真实信仰,是否真正地顺从处罚决议,是否知错能改,都不得而知。这里有部门原因与《行政处罚法》有关。一是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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